律匠学院
杨鲍 2019年5月23日
笔者曾在基层法院办案一线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期间接触过形形色色的当事人,也与很多律师打过交道,发现大部分律师与法官之间缺少良性互动,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是成为纯粹的勾兑关系,就是成为相互防范的对象。笔者认为作为一名基层办案的法官,是希望律师在具体案件中帮助法官查明事实,针对相关事实提出有见解的法律意见,而不是一味的缠诉、死磕、或勾兑;作为一名律师,也是希望能够得到法官的尊重,及时了解案件进程,特别是具体案件上能够得到平等沟通,能够让法官理解并适用自身的主张。
在此,笔者以一个前基层法官为视角,谈谈律师应如何与法官进行良性互动。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
了解基层法官的现状及其一般办案思维
基层法官的现状
基层法院审结了全国80%以上的案件,一线办案法官审判压力大,浙江一线法官年办案量在260件以上(2017年1月的数据,现在这个数字应该只增不减),笔者2016年1月从法院辞职,2015年全年办结的案件是220件,每年除去节假日工作时间也就是两百多天,也就是说基层一线办案的法官,平均一天就要办结一个案件。从这个角度看,法官的工作强度是比律师要大得多的。所以也必然导致法官对案件的思考不会太复杂,对案情的处理是一种顺向思维,一般而言法官会根据诉状等材料初步形成一个庭审提纲(有的法官在开庭前就看下诉状,没有庭审提纲),开庭时根据双方诉辩情况及证据规则,做出支持原告或不支持原告的判决。
在承办具体案件的时候,是否会觉得某份判决出来有点理解不了,认为法官事实没有查清、说理不透彻等,但如果你了解了法官的思维,站在法官的角度去思考,可能大部分判决都能够理解。因为绝大部分法官的判决都是可以说服自己的,如果一个判决完全站不住脚,是不可能被这个法官判决出来的。就算这个案子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但至少这个案子在判决的当时法官自己会认为这样判是可以的。因为民商事案件是一种高度盖然性的判断,不可能真的完全还原事实,所有的“经本院查明”都是根据有效证据来认定的,而证据来源最主要是双方当事人自己提供。法官主动去收集证据在实务中已经是很难得了。
基层法官的一般办案思维
法官拿到一个案子后,首先看的是原告的诉状,根据其诉讼请求明确其请求权基础(诉状中不会直接在庭审中确认),然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确认一个大概的事实,再看被告的抗辩权基础,是否有推翻原告请求权的依据,然后梳理双方的证据材料,归纳争议焦点,最终以有效证据支持其请求权或抗辩权一方的胜诉。以离婚为例子:一女起诉离婚,诉状中家长里短写了很多,最后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婚生儿子由其抚养、分割家中的房产车子。但法官看诉状可能就会抓住几个点看,首先是否有感情破裂的具体事实,如:家庭暴力、与第三者同居、分居两年以上、第二次起诉离婚等,若有这些表述再看庭审中被告是否承认,若不承认原告是否有有效证据证明,若能确定感情破裂,则会进入下一步,即考虑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这块,如果法官本能觉得感情未破裂,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感情破裂,则后续孩子抚养和共同财产的审查会一笔带过(因为已经准备判决不准离婚了)。如果了解了法官的这个思维,则办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可能要综合考虑,做好第一次判决不离婚的准备,但第一次认定的事实对第二次离婚诉讼相关重要,涉及子女抚养与共同财产的认定,共同债权债务的提及,要做好铺垫。
二
法官对律师的期望值
律师能与法官进行良性互动的前提是法官对该律师的认同,认同包括很多方面,但最为重要的是以下几点:
良好的职业道德
律师的职业道德是法官认同你的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没有职业道德的人会让法官感觉与你打交道很“危险”。笔者认识一位律师,接案子很厉害,把当事人忽悠的认为其什么都能办成,最后案子赢了自然全部是他的功劳,案子输了,他会和当事人说,都是法官没有打点好,难怪就输了。这个律师除了代理费之外,还经常额外收取当事人的其他财物,说是活动经费,但大部分是进了自己的口袋。可能很多人会惊讶,怎么还有这样的律师存在,但笔者想说的是在基层这种律师还有很大的市场,法官虽然很痛恨这样的律师,但往往只是敬而远之,别无他法。但可以肯定的是,没有法官愿意和这样的律师进行良好的互动。
专业的技能
法官最终认同你的还是你的专业水平,对于一件案件而言,法官前期花的时间和精力是远不如律师的,而且法官主要对案件的事实审查和法律适用,对于案件的判决思路,往往是根据庭审决定的。律师与法官进行良好的互动,在案件裁判思路这方面是可以很好的影响法官的。一件民商事案件,诉讼请求不一样、庭审思路不一样,往往得到完全不同的裁判结果。作为律师,应当帮助法官查明事实,然后站在客观的立场上,找一个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进行案件剖析,可以的话,把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的说理形成书面材料,只要你站的角度够客观,有依据,你得出的判决结果就可能是法官想要的结果。你将诉讼案件直接做到成品的地步,这个案子不赢都困难。
桥梁作用
对于没有律师的当事人,法官总是会觉得身心疲惫,在正常审理案件的同时,往往还扮演了律师的角色,“甚至是被迫起到了律师的作用”。他不得不向当事人传播法律信息或提供“不正当”的法律服务。一名优秀的律师,必定是做好当事人与法官的桥梁,答惑解疑,向当事人解释法律适用及法庭规则。
总结:法官喜欢什么样的律师呢,首先是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这和交朋友是一样的;其次要有专业的技能,法官在你这里至少是对审案子有所启发的;再次是要做好桥梁的作用,为当事人答疑解惑。这样,法官必然就喜欢和你这样的律师打交道,进行有效的良性互动。
三
律师与法官沟通的障碍
律师与法官的思维方式和职业特点是不一样的。
法官的职业特点:①中立性: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没有明显的倾向性,始终处于中立的裁判者地位。②独立性:“法律是法官唯一的国王”,即法官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③被动性:法官是静态的,坐堂问案、坐堂听案。法官的被动性是由司法权的判断性所决定的。法官应具有适当的被动性,竭力避免法律活动世俗的倾向,法官在司法活动中不主动追求诉讼,尊重原告诉讼权,严守不告不理的原则。④终极性:法律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诉讼解决争端是各种解决方法中的最终途径。纠纷一旦经过法官之手,终审之后不论服与不服,当事人必须尊重和执行,不能无休止地争执下去。⑤权威性:法官的审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具有至上性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律师的职业特点:①偏袒性:维护客户的权益是其最基本的职责。②权衡性:这与“偏向当事人一方”并不矛盾。律师服务具有有偿性,但不能无止境地追求委托人或自身的利益,而不去为他人实现合理的利益创造条件甚至阻碍他人合法利益的实现。“各方利益的权衡者”应该是每一个律师的职业理想和保护自身利益的最为明智的职业定位。它的渐变是与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律师素质的不断提高相联系的。③服务性:毋庸置疑,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执业人员,律师与法官的明显区别就是这一职业的服务性。尽管法官也可以被意识形态化为“为人民司法”,但这种公共服务与律师的“私人服务”有着法律性质上的不同。④主动性:律师是动态的,不会向法官那样等待案件“上门”,而是主动地为自己的业务做宣传,以争取案源。一旦客户提出要求,律师就会立刻进入服务状态,积极了解情况,搜集证据,解决问题。律师之间还可以在法律范围内展开公平竞争。
因为这些特征,法官与律师在看待案件的角度会完全不一样,律师如果不能站在法官的角度和职业特征思考或提出问题,那么沟通起来必然不会很流畅。
四
律师如何与法官沟通(针对年轻律师的几点建议)
前期修为
谦虚好学,为人正派,和法官初次沟通不卑不亢,适度展示自己。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碰面很武断的法官,充分坚持自己的原则,不卑不亢就是你的杀手锏,同时也应当掌握适当技巧。在后续交往中,也要及时适度的与法官沟通衔接,主动跟进案情的进展。有的律师在开庭前一直追着法官,开庭后往往处于被动,这也是法官不愿意看到的。
开庭前的沟通
充分利用细节赢得法官认同,比如在起诉状的书写、证据目录的制作上面体现出规范、细心。从诉状中很清楚就知道案由、请求权基础、案件基本事实等信息。特别是在细节上的地方让法官对你产生好印象,证据材料等书面资料做到规范、认真,做材料的时候充分考虑法官对材料的审阅和装订时的便利(例如: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可以把所有的信息汇总到一张图表上,做成案件情况梳理表,以时间节点为临界点,把涉及的法律事实全部在一张表格中呈现,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案件涉及到地理区位,相邻情况的,可以制作现场平面图,并附加文字说明,都是很好的形式)。举证期限和开庭时间要及时和法官和书记员确认,程序上的事情除了被动接受通知也要主动询问,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是否需要庭前证据交换等。在细节上主动和法官沟通。
庭审时的表现
表达观点要明确,不拖泥带水、清晰、点到为止,不到万不得已,不要长篇大论。据我了解,没有一个法官喜欢律师在法庭上侃侃而谈,说些自我感觉良好的话。庭审时间对于法官而言是驾驭力的表现,这点我们理解即可。同时,对待对方律师及当事人要有气度,若当事人情绪激动要及时安抚,在法庭上你与对方律师还有法官都是法律共同体,为的是协助法官查清案件事实,适用正确的法律,只是角度不一样而已。
庭后的交流
书面的代理词很重要,除了在庭审中得辩论意见外,还应当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与证据情况,综合客观的向法官表达你的观点,这里在代理词之外可以写个书面的意见,可以针对案情帮助法官理一个很客观的思路,甚至帮助法官写“本院认为”部分,在实践中,可以多提供审判案例给法官参考,把能参考的部分利用有颜色的笔标注出来,如果案例比较多,可以形成有效的表格。
站在法官的角度思考案件
从接待当事人了解案情后,在写诉状和答辩状的时候就要时不时的想如果我是法官我会怎么办,有这种居中的思维,会对案件有很好的客观评判,而不是一厢情愿,只有这样才能在诉讼案件中赢得当事人的认可。
综上,笔者认为,每一个承办诉讼业务的律师均要具备一些法官的思维,站在法官审判的角度去思考案件会有意向不到的结果。同时要了解法官的思维方式,法官在审理一件案子的时候是顺向思维,居中的角度,你要让法官相信你的。判决书中“本院查明”部分是根据庭审双方自认、有效证据证明及法官排除合理怀疑后认定的事实得出的,这是一种法律事实。当然,说了这么多并不是让律师去迎合法官,在这一过程中,如果需要坚持的,我们还是要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我们正当的权利。笔者相信,只要大家能够具备一定的法官思维,换位思维,和法官的良性互动就会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