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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险些因醉酒事故暴露的婚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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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  文 | 范丹丹   家族财富法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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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同行饮酒若有醉酒者,同行之人应尽照顾义务,否则若因此引发相应事故的,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情回放

(本故事根据真实案例进行改编,名字均为化名)

与很多婚外情的女人比起来,李莲总是庆幸自己遇到了对的人。婚外的他(吴明)温柔体贴,善解人意;因为是工作中的上司,在工作经验的指导上可谓毫无保留,在李莲跟随他的这两年内李莲专业知识、实战经验都有大幅提高;更为关键的是,他还解决了李莲小孩的读书问题。


李莲以为,也许他们会一直这么下去吧。


然而,意外总是来得那么不期然,而且措手不及。


那日,李莲与吴明一同到杭州出差,在杭州与吴明的三个朋友一起吃饭,但他们并不知二人关系。晚上,大家一起吃饭,吴明喝了白酒,喝得有点多,但还能独自站立穿衣服。饭后,大家去了最近的KTV包厢唱歌,因吴明显示醉态,在KTV保安的帮助下,扶着其至KTV包厢。到包厢后,吴明一直躺在沙发上休息,并有呕吐,李莲一直在旁边照顾,为其清理。朋友见时间不早,在22点前后陆续回家。22时28分左右,吴明被酒店(酒店与KTV是同一家)服务员安排至客房部502房间休息,李莲住在吴明的隔壁。次日12时许,派出所接到报警,吴明在酒店房间内死亡。 


这个死亡消息来得太突然,瞬间让李莲陷入了震惊、悲伤和恐慌之中。震惊的是为何昨日还活蹦乱跳的人突然走了;悲伤自不待言;而恐慌呢,她恐慌的是,昨天回酒店后她还去过吴明的房间,而酒店有监控,会不会暴露了他们的关系,吴明虽走了,但是她还得继续生活啊,她该怎么办?


那么昨夜到第二天,到底发生了什么?


在22时28分左右,朋友们都已走,吴明几乎是被酒店的两名工作人员拖到房间里;工作人员走后,李莲又到了吴明的房间,吴明酒喝得有点多,看起来人有些难受,李莲劝吴明去医院看一看,但是吴明没同意。而且好像情绪不太好,最后还把李莲给赶回了房间,所以李莲在房间只待了一个小时左右就离去。当然,因为醉得厉害,两个人也并没有行男女之事。


李莲回房间后也挺郁闷,两个人好不容易有时间待在一起,却把她赶走,导致她心情郁闷,一直到3、4点才睡着,这一觉睡到了第二天的11点多,她看了手机没有发现吴明的信息,觉得更失望,想到昨夜吴明赶她走的样子,又觉得很生气。于是也没管吴明,自己洗漱整理。而没过一会儿,就接到了酒店服务员的敲门,告知吴明出事了。


原来,第二天的10时36分许和11点45分左右,酒店服务员两次进入吴明房间,其中第二次进入时发现吴明有异常,才报警,但为时已晚。


警察调出了所有的监控。李莲知道无法隐瞒自己最后见过吴明,在悲伤和惶恐中终于给自己想好了理由,第一担心领导有事,第二看看领导有无工作上的安排,但是两个人说了会事她就回房间了,此后一直在自己房间待着。


经司法鉴定后,吴明的死亡原因符合乙醇急性中毒抑制呼吸中枢致呼吸衰竭而死亡,不排除酒后自发性胃破裂致急性乙醇中毒抑制呼吸中枢致呼吸衰竭而死亡的可能。


因为李莲在吴明房间并未待太久,两人以出差名义而且各住一房,他人可能虽有猜测,但并无证据。在这件事上,李莲算是逃过了一劫。


不过,吴明的妻子和小孩却将李莲、吴明的三个朋友以及酒店诉至了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导致吴明死亡的侵权责任。


那么他们该承担责任么?该如何承担责任呢?


法律解析: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朋友三人与吴明同桌吃饭,对醉酒的吴明有照顾的义务,以防止潜在危险的发生,朋友三人在明知吴明醉酒的情况下,仍将其留在KTV包厢,陆续离去,显然未尽照顾的义务;李莲虽有所照顾,但在酒店入住后吴明仍为醉酒,其亦未尽充分的照顾义务;酒店作为住宿场所,对办理入住手续的吴明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在明知其醉酒的情况下,本应当采取进一步的安全保障措施,从而防止潜在危险的发生,但其直到次日中午才进入房间,且仍未发现异常,也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李莲及朋友三人因在明知吴明已醉酒的情况下,轻信其醉酒程度较轻,而未进一步采取如送医、送回家或者做进一步照顾等措施防止潜在危险的发生,存在一般过失;酒店因在明知吴明已醉酒的情况下,为其办理入住手续,主观上是为其提供休息的场所,但未予以特殊照顾,也未提醒同行李莲是否送医,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行为,存在一般过失。而吴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清楚喝酒,尤其是过量喝酒的严重后果,其对自己的身体状况的盲目自信,放任自己过量喝酒,并导致潜在危险的发生,其过错程度明显较大。

根据事实的认定,最终法院酌定由李莲及三位朋友每人赔偿2.5%,酒店赔偿10%,其余损失吴明家人一方自行承担。

经验总结:

1.因同行饮酒的先行行为引发法律上的照顾义务,该照顾义务并非道德意义上的义务。并且与是否存在劝酒甚至与醉酒者是否认识都不影响该照顾义务的存在。若因疏忽大意未尽照顾义务则会产生责任的承担。


2.关于同行饮酒者的侵权责任,各法院根据同行者的过错程度判决承担责任的比例在2.5%-30%之间都有,多数在10%左右。当然,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认定过错程度并据以判决。


3.若有同行饮酒,一定注意饮酒后的照顾义务,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提醒、劝阻、扶助、照顾义务,比如送回家,送到医院等,以避免纠纷的发生。首先是为饮酒者的生命健康着想;其次,同行饮酒者多数为亲朋好友,莫要因同行饮酒联络感情的行为最终变成了亲朋好友反目成仇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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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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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丹丹律师



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家族财富法律部主任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学士
浙江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办事认真仔细,善于沟通协调,能敏锐抓取法律矛盾焦点。
曾担任集团公司诉讼中心总监,兼任旗下子公司法务总监,负责组建法务团队,建立并落实诉讼、合同档案管理办法,筹建不良资产尽调小组等。
服务过的单位包括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电联集团、杭州筑金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健风大厦、杭州常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明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增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汇欣科技有限公司、南望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

尤其擅长办理婚姻家庭、建筑房地产、侵权责任等各类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尽职调查、不良资产处置等非诉法律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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