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匠学院
撰 文 | 范丹丹 家族财富法律部主任
和所有的恋情一样,在婚外情关系中也会存在双方互赠财物的行为,但是和普通恋爱不同的是,婚外情关系中的赠与会因为有违“公序良俗”而无效,也会因支出费用超越了夫妻日常生活需求而被认为无权处分而无效,无效的后果是返还原物。
(本故事根据真实案例改编,名字均为化名)
徐艺总是想,大伟应该是爱自己的,虽然大伟有家室,但只要他真心爱她,那也就值了。
徐艺怎么判断大伟是否爱自己呢,因为大伟愿意为自己花钱。一个已经结婚的男人愿意为婚外的自己花钱,还愿意真心心疼和关爱自己,这应该就是爱了。
在一起的第三个月,大伟给徐艺买了辆40万元的车。
他们每天只要有时间都会见,有一次,徐艺说想要有个属于他们俩的房子,大伟让她选好,于是徐艺选了一套60平的公寓,价值180万元,大伟出了全款,登记在徐艺名下。
只要大伟有时间,徐艺就会提早到公寓,买好菜做好饭等大伟下班,两个人俨然过得像一对真正的夫妻了。大伟没有时间的时候,徐艺就早早的回自己的家。徐艺的小孩已上初中,住校,平常都不在家。徐艺的丈夫,公务员一个,更多的时候玩自己的游戏、会自己的朋友,几乎从不干涉徐艺,老夫老妻15年了,爱情早已不在,能相敬如宾的守着已算幸福。
徐艺很满足现在的状态,从未想过要去伤害大伟的家庭,如此这样挺好。
但是她没想到的是,大伟给她买的车、买的房竟成了她的噩梦。
每个女人都是敏感的,虽然徐艺从不在大伟回家时发信息,大伟对家庭该尽的责任也从未缩减,但大伟的老婆还是发现了大伟的状态不对。通过跟踪观察后,大伟的老婆很快就发现了徐艺的存在,顺藤摸瓜也很快就查到了徐艺的车和他们住的房子都是大伟花的钱。她绝不允许出现这种情况,但她也不想离婚,毕竟他们的两个小孩一个10岁一个才5岁,她不想小孩子在单亲家庭长大。她要求大伟作个决断,要回花出去的钱,并且从此不再联系。大伟会妥协么?
老婆拿出跟踪拍的照片、大伟银行卡的消费明细,大伟也不得不承认这些事实,但大伟也没想过要离婚,因为小孩,也因为事业,离婚牵扯到太多的利益。但他也是真心对徐艺好,要回花出去的钱,实在开不了这个口,也不想把家庭的矛盾让徐艺知道。
于是大伟和他老婆开始无尽的争吵,大伟始终不松口。后来,大伟的老婆从一个律师朋友那里咨询到这种情况下的赠与是无效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大伟的老婆一狠心,凭什么自家闹得一地鸡毛,那个女人却逍遥自在,她不好过,别人也别想好过,她把大伟和徐艺诉至了法院,要求确认赠与无效。
这个案子没等来法院的判决,徐艺经不起这种事情的闹腾,恳请法院主持调解,愿意还回房和车。一开始大伟的老婆并不同意调解,但最后在法院多次组织劝说下终于同意。
还了车还了房,两个人这下也不敢再有下文了,大伟的老婆也安单了。徐艺呢,还得回去处理她那一家的后续。
那么,此类案件,法院一般会怎么判决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第三者给付金钱或者贵重物品,包括房产、车辆等,后因各种原因发生诉请追讨索要的纠纷,各地法院都有受理此类案件。
1.法院多会以有违“公序良俗”认定无效
问题是,婚外关系违反公序良俗,是否直接导致了在此类法律关系中的赠与也违反公序良俗呢?法院一般多会认定婚外关系中的赠与实质是赠与人希望与第三者保持婚外关系,或为维持婚外关系而进行的关联行为,这有违公序良俗。若认定该类合同有效,势必助长社会的不良风气,从而认定此类合同无效。
比如在“李某与孙某、冯某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川0105民初7754号】中,法院认为:“赠与合同的实质是赠与人希望长期与第三者保持婚外同居关系,这有违我国传统的道德观念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若认定该类合同有效,势必助长社会的不良风气。而且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条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显然,婚外同居是为我国道德风尚所不容的行为。夫妻一方为了长期保持同居关系而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赠与合同实质上违反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因而此类合同无效”。
2.除了公序良俗,也有法院依据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判决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法院认定超过了夫妻日常生活需求的赠与行为不被追认的情况下无效。
比如在“梁某与邹某、黄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浙01民终3370号】中,法院就认为:“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本案中,黄某在与邹某婚姻存续期间,未征得邹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545021.08元赠与给梁某,损害了邹某的合法权益,邹某事后对该赠与行为也不予追认,故原审法院确认黄某的该赠与行为无效,并无不当。”
在沈某与被告龚某、封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108民初1334号】中,本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封某未经妻子沈某同意,擅自赠与被告龚某3050万元,该处分行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无论是对龚某个人的赠与还是如被告辩称的系对小孩的赠与,赠与行为均无效,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以侵犯其共有财产权为由要求被告龚某返还赠与款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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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张婚外不正当关系中的赠与无效存在两种路径,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那么可以主张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2.当无法确定能否证明婚外不正当关系时,可以主张赠与行为超越夫妻日常生活所需,属于无权处分,在无权处分又不被追认的情况下可主张赠与无效。不过需注意的是,根据无权处分的理论,有法院认为即便无权处分无效也仅是部分无效,即对不知情的夫妻所享有的50%份额无效,但处分人本人对财产享有50%的处分权,该50%的赠与部分仍为有效。虽然该观点是否正确有待商榷,但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此类判决。
3.综上,遇到此类情况,尽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婚外不正当关系,确保能确认整份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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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范丹丹律师
尤其擅长办理婚姻家庭、建筑房地产、侵权责任等各类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尽职调查、不良资产处置等非诉法律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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