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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二审律师在诉讼中是否可以查阅一审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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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 文 | 刘彦  律匠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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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到浙江H中院代理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因为该案一审并非我代理,一审先后进行过五次庭审,所以,联系二审法院查阅一审庭审笔录。出乎意料的是,该院法官助理表示律师只能看一看,顶多手写、摘抄案件,不能拍照,也不能复印,并全程安排法警在场监督。理由是,该案一审卷宗只是由中院暂时保管,权属在一审法院,所以,她们不能让律师复印。


那么,未代理一审案件的律师,在二审程序中究竟是否可以查阅一审卷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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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律师阅卷权成文规定相对全面,但仍有不足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从成文规定来看,即便是再审案件,律师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都是完全可以的,更不用说二审案件了。问题在于,民事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的案卷已经移送二审法院,律师是否可以直接到二审法院查阅一审卷宗?

   2   


二审法院应当为律师查阅一审卷宗提供便利,且不得设置障碍

二审审理期间,为审理案件的需要,一审卷宗已经移送二审法院代为保管,律师不可能通过一审法院查阅案卷,如果二审法院简单机械的认为二审法院仅仅只是代为保管一审卷宗,没有权力将案卷交由律师复印,那么,必将直接导致律师对一审的证据、庭审等情况掌握不够细致、全面。所以,允许律师复印案卷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二审法院不允许律师复印一审卷宗是一种典型的懒政,二审法官生怕承担一点点责任,而故意对相关规定做了限缩解释。民事二审案件,作为上诉方,就是要挑一审的刺、实体的刺、程序的刺,而如果连一审案卷都拿不到,那工作应该怎么做?特别是本案一审开庭五次,庭审笔录将近百页,而目前浙江各地法院大多已经推广了电脑自动记录的模式,想要在短时间内搞清弄懂原本就错别字连篇的庭审笔录,无疑是比较困难的。

按照浙江H中院的逻辑,如果是再审案件,律师想要复印案卷,必须得在申请再审前先后到多家法院办公室(档案室)申请,反倒是正式进入再审程序以后,案卷一律不得复印!这样的现象原本就是离谱的。

   3   


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间的案卷移送行为性质并非简单的保管合同

按照H中院的说法,她们仅仅只是临时保管一审卷宗。这样的说法无论从法律上来说,还是从司法实践来看,都是值得商榷的。我也同意二审法院对一审卷宗有保管职责,自然应当确保案卷不得毁损、灭失。但有保管职责,并不意味着就是保管合同关系,民事诉讼二审仍应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对一审判决事实认定、程序问题等进行全面审查,必然也就要求一审法院随案移送一审卷宗,一审案卷应该是各诉讼参与人诉讼活动的核心,只有通过阅卷,方能进行争议焦点归纳,方能针锋相对提出抗辩主张。

查阅应该既包括直接查看、摘抄,也包括复印和拍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既然可以查看、摘抄,也就可以复印和拍照,不存在仅仅可以查看、摘抄,不能复印、拍照的情形。

近年来,最高法院陆续出台诸多制度文件,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律师执业环境有了较大改善,但是,法律和制度不能穷尽所有情形,尤其是在错综复杂的司法领域,法律空白还随处可见,希望地方法院能够积极作为,能动司法,敢于担责,共同维持一个稳定有序良性的律法关系。




以 上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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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律师



律匠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政府与监察法律部主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员


代理过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

  • 某上市公司副总串通投标案

  • 某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受贿案

  • 衢州市常山县农商银行原客户经理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 某上市公司被合同诈骗案

另外,还担任了十余家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法院工作期间多次获突出贡献奖、调解能手奖等荣誉。在《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纪检监察》《开拓》等各类媒体上发表评论文章200余篇,多篇论文在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征文活动中获二三等奖。


主要业务领域:政府法律顾问、职务犯罪辩护与重大商事纠纷

13375712200(微信同号)     liuyanlvsh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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