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匠学院
知识产权之商业特许经营纠纷案件,目前我国对特许经营业务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备,仅有2007年2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一部行政法规。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加盟协议或者虽名为服务合同但实为特许经营协议的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被认定为合同无效,诉讼中如选择合同无效,举证极其困难。一般情况下应当选择解除合同,选择解除合同的话,应当优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被特许人是否利用了特许经营资源?
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多发原因
首先是被特许人方面的原因。1.签约不谨慎,很多加盟商过分相信招商广告,轻信不合理的预期利润,未进行充分的市场考察便冲动签订合同;2.签约后,如利润未达到预期,便寄希望于解除合同并要求特许人退还投资款。但是实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过程中,存在经营能力、店铺所在地段、客流量、广告等等多种影响经营的差异因素。
其次是特许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特许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1.不如实披露相关信息,甚至在无权利基础或者有权利瑕疵的情况下许可他人使用;2.过分夸大宣传,强调投资少,风险低,收益大;3.不积极履行对被特许人开展相关培训、不配合选址开店、不及时配送经营所需货物或者在持续服务的过程中通过各种各样的名目额外收费。
最后还有特许经营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或者不公。笔者在代理的众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特许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关于特许人权利的约定很多,对被特许人的权利约定较少或者约定不明,显失公平。比如:约定通过邮箱或者即时通讯工具发送的招商宣传图、广告图等即为核心资料,如被特许人要想解除合同,退款比例较低。又比如约定“特许人仅负责选址建议、店址确定由被特许人自行负责”,履约过程中特许人往往只是通过同城网站找寻地段差、租金高、超预算等无意义的选址,并不能对被特许人开店起到辅助决策作用。
二、如何确定特许人是否具有经营资源
了解何谓特许经营资源,应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信息披露一条中找寻,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根据该条规定结合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详细了解特许人是否具有权利基础以及特许人能否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等经营资源。所以,被特许人签约前应当要求特许人提供上述信息。如特许人未披露或者未提供上述信息,被特许人作为投资人并不能通过其他渠道取得上述信息,很容易造成相关信息无法有效取得,导致作出错误的经营决策、盲目签订合同,损失的不仅是金钱,还有精力。
实践过程中很多被特许人会以披露信息不实为由主张解除或者撤销合同,但并非所有的信息披露不实情形均可达到致使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的后果。比如未如实披露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这一信息,就不一定构成合同解除或者合同撤销的条件。因为“两店一年”是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规定。被特许人如单纯以不具备“两店一年”规定为由要求解除或者撤销合同,极有可能实现不了。因为对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和履行以及加盟目的能否实现有其他诸多因素综合影响。假如特许人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便不能仅因未披露“两店一年”而解除或撤销合同。
三、被特许人在加盟前应当确定特许人有无向商务部门备案
特许人有无备案可以通过商务主管部门特许备案信息查询,不再赘述。
四、确定合同履行情况
被特许人是否已实际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特许人或被特许人到底哪方先违约?确定特许人的违约,考虑如下几点:
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在某一区域使用其经营资源后,有无许可第三人在同一区域使用其经营资源。
特许人有无虚假宣传、承诺等情况?签约前被特许人应当有证据证明该情况。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特许人主张特许人有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不实信息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可以提交载有不实信息的广告或者宣传手册、网站信息等,这种不实的信息披露如果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被特许人主张的解除合同往往可以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反之,如果被特许人无法举证证明特许人夸大宣传、虚假承诺的,那么被特许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则很难得到支持。
签约后特许人有无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被特许人是否有拒绝特许人服务的情况?特许人如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比如选址开店、装修设计、配送原材料、店面运营指导的,被特许人应当积极与特许人沟通,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反之,如被特许人拒绝特许人提供的服务,特许人也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
特许人是否制定一整套的制度、培训方案,服务模式等情况。
其他违约情况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比如特许人涉诉案件的裁判情况,可以侧面对其履约能力有一个基本的判断。
律师建议
投资人在选择加盟某一行业时,应当慎之又慎,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人员。特许经营在我国虽已运行了很多年,但市场上鱼龙混杂。很多小公司成立时间较短,不具备特许经营的权利基础或者不具备提供技术支持、持续提供服务的能力,便利用投资人急于赚钱的心理对外招商加盟。招商加盟时往往会夸大宣传、利用话术或者其他行为给投资人造成该行业市场火爆,利润丰厚的假象。
因此签约前做好信息收集工作,大数据时代,可以通过企业信息系统查询、裁判文书网查询司法案件信息,商务主管部门特许备案信息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等,以此对特许人的权利基础、经营资质、持续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业界口碑等进行全方位了解,做到“知己知彼”。做好市场的分析研判,在投资加盟前对拟投资加盟项目深入考察,对投入回报比进行合理地预判。经合理预判、考察了特许人资质后,双方订立合同时,被特许人应当细致阅读合同条款。由于特许经营合同多数是格式合同,因此在订立合同时更应当慎重,对于内容约定不明确、权利义务不对等、措辞含混的内容要及时向特许人提出,必要时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和附加协议。
投资人应当理性对待加盟的每个环节,签订合同时应多给自己一点思考时间,不要急于签订合同,交纳加盟款项。如果签约后,很快发现特许人不具备特许经营资源,不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持续服务的能力,应及时提出解除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被特许人可以在一定期间内单方解除合同。该条俗称“冷静期”,但是“冷静期”意味着“一定期限”,这种保护也不应损害到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会致使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进而导致被特许人故意拖延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等情况发生。因此被特许人如需要单方解除合同,应看双方所签合同是否约定有“冷静期”,如有“冷静期”,一定要在该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如合同未约定“冷静期”应尽早向特许人提出单方解除合同,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