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匠学院
常见涉税类犯罪系列研究报告
之三:逃税罪
——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税务法律部高级税务顾问 梁林律师(13346158258)
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税务法律部主任 赵凯律师(18055778032)
前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税务领域的改革如火如荼,在此过程中,企业的涉税风险和涉税犯罪问题较为严重,涉税类犯罪频发。同时因为税务领域的高度专业性,我国目前专业的税务律师较为缺乏,税务法律服务发展较为落后。
因此作为具有多年税务机关工作经验的税务律师,我们在对相关问题研究梳理的基础上,推出了《常见涉税类犯罪系列研究报告》,希望可以为有税务法律需求的机构和人士提供一点帮助。不足之处,恳请各位专家学者批评指正为谢。
一、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第201条 (《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七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逃税罪】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4.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慎重批捕、起诉非公有制企业涉嫌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发票罪等危害税收征管案件。对于涉嫌犯罪较轻的初犯偶犯,可以不适用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一定规模的非公有制企业,虽根据已查明的涉税犯罪数额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或较重刑罚的,但与其已缴纳税额占比较小的,应综合全案,客观评价其社会危害性,充分适用宽严相济司法原则。
三、 数据分析
我们以“逃税”为关键词搜索了全国范围内9265篇刑事生效文书,在此基础上做了一
定的数据梳理分析,得到以下结果。
1. 地域分布表
由上图可知,广东、浙江、江苏、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逃税罪呈多发态势。民营经济发达的省份或地区,逃税案件的发生比例也相对较高。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逃税罪存在税务行政处罚前置:很多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经税务部门追缴后,在行政处罚环节就已经得到了处理,所以相对于同时期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等其他税收犯罪而言,整体的案件数量并不算多。
2. 年份统计表
由上图可知,逃税类犯罪随着近年来经济活动的不断活跃,呈现明显激增的趋势。尤其在2016年全面营改增之后,金税三期工程的全面应用、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不断提高,导致涉税案件整体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此外,受范冰冰案件的影响,预计2018年、2019年逃税罪类型的案件将继续持续呈高发态势。
3. 法院层级统计表
由上图可知,百分之96.42%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加之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部分案件,可以推知,绝大部分逃税罪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
4.审理程序统计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62.97%的逃税类案件都是一审结案,在数据统计过程中部分裁定类案件也被统计进来并且归入了其他里,因此实际上一审结案的比例要更高。据其他文献中记载(《逃税罪大数据分析报告》 刘兵、武雪君)全国逃税罪2014年-2018年再审裁判案件共4件,再审率1%,其中改判无罪2件,维持定罪但减低量刑的2件。可见大多数的虚开类案件被告人都没有选择上诉,而是接受了一审判罚,所以在虚开类案件中,被告人和辩护律师要充分重视一审的重要性。
4. 关键词统计
在关键词中,“罚金”和“应纳税额”出现频率很高,这与本罪的两大特性有关。一是本罪是数额犯,二是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本罪在犯罪嫌疑人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情况下,被判处缓刑的情况增加,即便在二审程序中,被告人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二审法官对量刑部分仍然会进行考虑。因此,当事人如果向税务部门积极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即便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进行行政处罚,虽不影响整体对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判断,但绝对是当事人争取缓刑的有利情节。
5.浙江省逃税类案件判决分析
逃税罪整体案件数量不如虚开类案件,这与该罪税务行政处理前置的要求有关,具体不再赘述。
四、经典案例
许昌市翔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霍洪祥逃税案
2014年1月至2018年6月,被告单位许昌市翔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霍洪祥指使公司会计贾某采取设立内、外账的欺骗、隐瞒手段,将代为扣缴的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截留,多次少缴已扣、已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经国家税务局许昌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少缴的税款为86887.92元,且各年度占比超过10%。
案发后,被告单位将少缴的税款86768.77元及一倍的罚款在规定期限内已全部缴纳。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许昌市翔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少缴已收个人所得税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被告人霍洪祥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少缴已收个人所得税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
裁判结果
1.被告单位许昌市翔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2.被告人霍洪祥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四、 律师点评
1.《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是对逃税行为构成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对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因此,如果当事人在收到税务机关送达的《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时,一定要引起足够重视,必要时聘请专业税务律师进行介入,因为这个行为的处理在必要时刻将成为罪与非罪的判断要点。
2.当事人及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改正,积极接受税务部门的处理,将争取主动。即便当事人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补交税款、滞纳金和相应罚款,并不能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也会在后续成为争取缓刑的有利情节。
3.当事人如果对税务部门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在案件未有决定前税务机关大概率不会移送公安。
4.很多人因为有前款行政处罚的前置规定,因此抱有侥幸心理。但仔细研读法条我们发现,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逃避缴纳税款,不受行政处罚前置规定的约束,而此时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将有可能会被追刑。
5.随着金税三期的全面应用以及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不断提高,发票稽核比对较以往周期更短、手段更新。因此企业应加强重视发票的日常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制度,在选择企业法律顾问时,更加重视税务合规方面的审查,做到提前规范、提前介入。
6.涉税类犯罪案件因为税务领域的高度专业性,和普通的刑事案件处理起来有较大区别,专业的税务律师因其高度专业性和知识背景,处理该类案件更有优势,能够更好地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涉税类犯罪案件,强烈建议聘请专业的税务律师参与辩护,或者与税务律师合作办理,以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