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匠学院
王琳、赖尚逸 2019年6月17日
01
裁判要旨
《购销合同》诉讼时效内,对未交付货物而应返还的货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可以视为对应返还货款达成的还款计划,构成“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和“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债务”时效中断事由,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起算。
02
案情简介
1.2010年4月18日,银力公司与银祥公司签订《棉花购销合同》。该合同中包括有“品名、质量标准、验收办法、交(提)货地点、货款支付方式及结算、包装”等十项内容。
2.银力公司根据《棉花购销合同》于2010年5月28日、2010年6月9日分别向银祥公司支付货款2000万元和3000万元,共计5000万元。
3.2010年7月6日,双方签订一份《2010年度皮棉订购合同》,该合同对皮棉的订购数量、质量标准、价格、结算等十一项内容进行了约定。
4.2010年7月7日,银力公司根据《2010年度皮棉订购合同》约定向银祥公司支付1000万元订金。
5.上述银力公司总计向银祥公司支付货款6000万元。但银祥公司未向银力公司交付任何货物。
6.2011年10月26日,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银祥公司因资金需求向银力公司借款6000万元,银祥公司将其有权处分的股权提供质押,动产、不动产提供抵押,借款期限自2011年4月30日至2012年4月30日,借款期内利率按同期农发行利率执行。如乙方不能按时归还借款,逾期借款按年利息11%计息,逾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违约方承担本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7.2013年,因银祥公司未依约供货,亦未返还6000万元款项,而银力公司认为双方已将应返还的货款转化为借款,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银祥公司归还借款6000万元及利息1004.99万元。经一审法院释明后,银力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银祥公司依据两份购销合同偿还购棉款6000万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
03
案情可视化
▲ 1-1 法律关系图
▲ 1-2 时间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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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在本应主张返还货款的诉讼期间内,双方以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约定了具体的还款计划是否能导致原告主张返还货款的诉讼时效中断?
05
裁判要点
本案中,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双方签订、履行《棉花购销合同》的过程以及《借款合同》签订后、银力公司并没有实际出借另外一笔6000万元款项的相关事实可以得出,该《借款合同》实质是在银力公司给付银祥公司6000万元购棉款、银祥公司一直没有供货的情形下,双方对6000万元购棉款如何偿还问题进行的约定。银力公司通过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向银祥公司主张6000万元的购棉款,银祥公司通过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表明其同意偿还所欠款项,故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构成《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和“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债务”时效中断事由,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起算。银祥公司关于借款合同与购销合同没有关联关系、不应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和事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06
经验总结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应当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1.对于主张权利的过程以及手段,首先要保存证据,对发送的短信、微信、邮件、快递等不仅需要保存好主张即发送的凭证,同时还需要收集并保存对方已确认收到的凭证,比如对方对短信、微信内容的回复。
(超链接:如何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才有效?)
2.若双方重新签订协议确认还款时间等的,应当对重新确认的意思表述清楚明了,以免造成歧义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3.若协议较为复杂,无法表述清楚,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起草。
法律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案件来源:克拉玛依市银祥棉麻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西部银力棉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3)民二终字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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