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匠学院
“路漫漫其修远,吾将上下而求索”,从英语到法律,从检察官到大型企业法务,从律师到创设律所,一次次的发酵沉淀,一次次的因缘际会,他有着不一样的心得体会。秉承律匠平台化思维,本所特推出律匠人物系列。本期律匠人物为本所管委会成员、金融部主任兼刑事部副主任汪勇专律师。他以“求学篇”、“检察院篇”、“大型企业篇”、“创设律所篇”四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职业体会。
“两岸东西浙,千帆来去风”,在杭州取得英语文学学士、顺利通过英语专业八级后,他从钱塘江源头到山城重庆、在有着法学“黄埔军校”之称的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攻读法律硕士。说起从英语到法律的原因,汪勇专律师坦言:当初大学开设的《法律英语电影赏析》课改变了他。从《十二怒汉》、《杀死一只知更鸟》到《肖申克的救赎》、《永不妥协》,他觉得法学有着独特的魅力,而歌乐山的求学经历则使他进一步验证了这种魅力。
“那时候的我,从老校区东山路的中法图淘了不少书,从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到冯象的《木腿正义》,再到朱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然后又延展到朱光潜的《无言之美》、冯友兰的《中国哲学简史》;又经常在岭南厅听梁慧星教授、陈光中教授、朱苏力教授等名家学者的讲课,当时都是要提前去占位子的。西政的讲座是很有特点的,哪怕面对再大牌的教授,点评人不能只讲恭维话、而是要指出问题”,如今,回忆起在歌乐山求学的日子,汪勇专律师印象最深的是收获的真知灼见。在“有点仙气”的校园里学习,不仅仅培养了他基础的法治观,更为重要的是影响了他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清水流深,光而不耀”,研究生毕业后,他以某直辖市法检系统笔试前五名的成绩进入某直辖市检察院分院,并先后在监所处和公诉处工作,担任三级检察官、公诉处党委委员。这段工作经历中,他主办了数百件刑事案件,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安监委、监察部督办的张某某等3人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安部督办的李某某等8人跨省特大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食药监总局挂牌督办、被公安部列入2015年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利剑”行动第二批督办案件的林某某等14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该案被评为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十大优秀挂牌督办案件);某重点国有企业副总经理方某受贿案(受贿达到人民币2900余万元)。通过指控刑事犯罪,他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养成了细致严谨的工作习惯,并特别重视电子数据证据、技术侦查证据等客观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在主办大要案的同时,他笔耕不辍,撰写的相关论文先后获得中国法学会组织的第十一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三等奖、第五届金融检察论坛三等奖、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二等奖、第四届中国检察官文化论坛三等奖等五个国家级奖励、五个省级奖励,在《检察日报》、《东南法学》、《福建警察学院学报》等知名刊物发表论文六篇。
然而,当他感觉到工作一成不变、无法进一步发展的时候,综合考虑家庭等各方面因素,汪勇专律师毅然放弃本可获个人三等功的机会、放弃已取得的成就、放弃检察官身份,回到浙江开辟新的天地。
“大道至简,知易行难”,辞去公职后,他在一家中国企业500强集团公司工作。转岗没几天,就有一份标的为一个多亿的合同需要审查。虽然顺利完成了审查工作,但汪勇专律师显然思考的更多:公司律师不仅需要法律逻辑,更需要商业思维,而两者结合知易行难。幸运的是,他的直属领导为原法院院长,许多问题可以在求教中迎刃而解。恰逢集团业务蓬勃发展,他也就有更多机会积累丰富经验。这段工作经历中,他评审各类合同协议数百份(包括评审与世界五百强企业的英文合同协议),涉及标的为人民币数十亿元、欧元四百余万元、巴基斯坦卢比两亿余元;参与标的为七亿余元的股权事宜、标的为一千万元的增资扩股事宜、标的为人民币数千万元的碳排放交易商务谈判;参与海外投资整体规划、与巴西客户的全英商务谈判、在印度实地考察投资事宜;巴基斯坦建厂项目;参与知识产权战略及国际化战略的制定和实施等。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沉淀了法商思维,他对大型投融资、并购项目以及涉外业务等已颇有经验。他深刻认识到:对于任何交易或合同安排,法务工作大道至简,那就是在风险控制下把握合作共赢。这也是这家集团公司从一小作坊发展为中国企业500强的奥秘。与此同时,他也认识了许多有着相同背景、相同认知的前法官检察官,合作共赢、创设律所的念头油然而生。
“卓越之道,为律为匠”,投身律师行业以来,他参与办理了杭州保姆纵火案,维护了受害人林某某的合法权益;办理了某大型互金平台高管非法集资案,最终取得不予刑事立案的好结果;办理浙江某公司债务重组体量约12亿元;参与浙江某地债权总额约6亿元的不良资产项目;尽调评估不良资产项目标的数十亿元以上;在社会上、行业里也获得了一些认可,担任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监察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司法体制改革研究会理事。于此同时,他还积极撰文著作,撰写的论文先后多次入选国家级学会论文集,并在《警学研究》2019年第2期发表了题为《公安机关办理互联网金融平台犯罪案件的实证分析与刑事对策研究》的调研文章。
“以义为利,不以利为利”,身处互联网一线的杭城,从律师到创设律所,汪勇专律师的第一想法就是平台化运作,这与秉承同样想法的伙伴们不谋而合。“在现今社会,传统的短板思维转向新型的长板效应。也就是说,我们无需做‘万金油’律师,在我们律所层面、在团队协作中,我们能够选取最合适的律师为客户提供全站式服务,特别是我们律匠所的骨干律师都是从法院、检察院、纪委和税务机关等出来的前法官、检察官、纪检和税务干部。我们管委会经常开会到夜半两点、我们团队会议也会经常进行头脑风暴,很有思想碰撞。我个人主要执业领域在刑事、金融不良资产项目以及涉外业务,这能够搭配协作。可以说,我们最好的时候还没到来,但目前发展已超出预料”,谈到律匠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作为律匠律师事务所管委会成员、金融部主任兼刑事部副主任的他如是说。
“我们的事业并不显赫一时,但将永远存在”,论及金融不良资产项目,汪勇专律师娓娓道来。他认为:在经济下行趋势下金融不良资产领域将更有作为,不良资产的核心在于法律盘活,优质的法律服务是决定不良资产能否盘活的关键。而律匠律师事务所,恰恰能够提供这样优质的法律服务产品。因为,这是一群道同志和的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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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律匠人物
汪勇专
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委员
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金融部主任兼刑事部副主任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某中国500强集团公司法务管理。中国法学会会员、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监察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司法体制改革研究会理事。
执业领域:金融刑事、金融类不良资产项目(包括不限于不良资产投资、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债转股、企业危机救济等)、应收账款处置、涉外金融等。
参与主办的重大刑事案件有: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安监委、监察部督办的张某某等3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公安部督办的李某某等8人跨省特大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食药监总局挂牌督办、被公安部列入2015年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利剑”行动第二批督办案件的林某某等14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该案被评为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十大优秀挂牌督办案件);
某重点国有企业副总经理方某受贿案(收受贿赂款达到人民币2900余万元);
参与办理杭州保姆纵火案、维护受害人林某某一方的合法权益。
著作论文获得中国法学会第十一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三等奖等五个国家级奖励、七个省级奖励,在《检察日报》、《东南法学》、《警学研究》等知名刊物发表论文近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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