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匠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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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能拿回彩礼么?

撰 文 | 范丹丹  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家族财富法律部主任

编 辑 | 丁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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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彩礼根据前两篇对彩礼返还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有无登记结婚对彩礼返还的数额影响很大。但是前面两期两个案例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双方办酒席或者登记结婚后没多久就离婚,也就是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的时间不长。那么我们今天来看另一个案例,双方结婚一年后离婚,还有可能要得回彩礼么?

案情回顾

(本故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福旦夕,不过老天对李仁似乎太残忍了些。从小家里经济条件不好的他竟还在20岁那年遭遇了车祸,一条腿被截肢,成了终身残废,也没找到合适的工作。眼看着就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愁得双亲头发都白了。这不,好不容易找到一家姑娘愿意嫁的,但是姑娘家提出了要50000元的彩礼,还要买结婚用的金器。

这好不容易有姑娘愿意嫁给小李,李爸李妈到处筹钱也得把这婚给结了,不然李家的就没法传宗接代了。向亲戚朋友家东拼西凑的借款凑足了50000元彩礼,把自家的传家金项链等换成了给姑娘的金项链二条、金手链一条、金戒指三枚、金耳环二副(总计价值28000元)。为了不让姑娘觉得委屈,结婚那天又给姑娘购买了价值11000元的钻戒一枚。

婚礼终于是顺利地举行了,李爸李妈心头的大石头总算是落下了,接下去就等着抱孙子了。不过,老天经常不遂人愿。小李的婚后生活并不愉快,这大胖儿子还没怀上呢,两夫妻就三天两头的吵架闹矛盾。姑娘嫌弃小李没钱没工作,小李觉得姑娘嫌贫爱富,两个人根本没法走到一块。婚后一年没几天过得舒坦。婚姻勉强维持了一年后,小李终于还是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求。

结婚的时候李爸李妈可是到处借了钱给了彩礼的,这彩礼钱都远远还没还上,小李没工作,每个月就领着少量的残疾人补贴,这才结婚一年就要离婚,孙子也没抱上,李爸李妈心有不甘,要求姑娘把彩礼钱和金器都还回来。

那么,彩礼和金器饰品,小李能拿回来么?

法律解析


该案中,我们需要解决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小李家给出去的哪些属于彩礼范畴:二是该案能否要求返还彩礼,以及能返还多少彩礼?我们逐项进行分析。

1.何为彩礼?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只有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才属于返还彩礼的范畴。另一些地方高院还有更加细化的规定,如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第43条第1款规定:“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

故判断给付之物是否属于彩礼,应当从以下几点进行判断:

  • 首先必须是当地有给付彩礼的习俗,当地习俗是指男女双方共同所在地或者是接受财物一方的所在地的习俗,同时要考虑个案的实际情况。

  • 其次,给付财物必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

  • 最后,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如果男方婚前给付的仅是数额较小的“见面礼”、“过节礼”,或者价值较小的饰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认定为彩礼。至于应当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尤其是男方自身经济条件酌情确定。


从本案而言,笔者认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给付的50000元,以及置换购买的金器饰品属于大额实物,应当都属于彩礼范畴。但该案法院在认定时,并未将实物认定为彩礼范围,而认定为了赠予物,笔者不甚赞同。


2.本案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予以支持。

本案中,小李为残疾者,无工作,为了结婚,父母四处借钱筹集了5万元支付了彩礼,彩礼的给付导致了给付人生活困难,姑娘应当返还。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的婚姻时间长短、婚后生活的和谐程度,最终法院酌定返还小李彩礼3万元。当然这是在未将金器饰品作为彩礼认定的情况下做出的判决。

经验总结

1.财物是否属于彩礼,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当地有给付彩礼的习俗;给付财物必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


通过本案案例可以得出,婚前给付的大额金钱认定为彩礼的一般问题不大,但对给付的实物的认定就会存在不同意见,所以建议男方在给付财物时最好还是选择婚前直接给付大额的钱款,至于物品可以让姑娘从中拿出部分钱款自己购买,以免产生法官的不同意见。当然从姑娘的角度来看,若要购买实物的,那就让男方尽量买好了礼物直接送。


2.所谓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准,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可以通过债务、家庭人员有无固定收入或重大疾病等其他因素进行考量。就如本案中小李为残疾人,无固定收入,可以判定其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当然给付人对生活困难是存在举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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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阅读

❏ 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彩礼能要回来么?
❏ 给付彩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能要回么?



律师介绍

范丹丹律师

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家族财富法律部主任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学士
浙江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办事认真仔细,善于沟通协调,能敏锐抓取法律矛盾焦点。
曾担任集团公司诉讼中心总监,兼任旗下子公司法务总监,负责组建法务团队,建立并落实诉讼、合同档案管理办法,筹建不良资产尽调小组等。

主要业务领域:婚姻家庭,建筑房地产,侵权责任等各类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尽职调查、不良资产处置等非诉法律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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