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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完成一次有效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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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 文 | 俞   艺  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部主任

编 辑 | 丁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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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越来越多,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一方面得益于刑事司法环境的相对好转,另一方面又有利于推进刑事司法的精细化。刑事会见贯穿整个刑事辩护始终,看似谁都能干,却需要不断提炼、精益求精,也是刑辩律师自身执业风险防范的核心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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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见前的准备工作

1.准备材料

以浙江省为例,刑事会见要携带律所盖章的会见介绍信及附表、授权委托书、律师证,由于会见专用介绍信每次会见结束都收走,笔者建议多开几分以备不时之需。此外,不少看守所要求提供亲属关系的证明,常见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有户口本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等。若时间紧急,笔者建议先到委托人所在社区或村委会开具亲属关系证明,部分看守所对此也予认可。  

2.罪名分析

提前研究涉案罪名极为重要,包括通常的核心辩点、量刑档次及量刑标准等,以便最大程度在会见中展示自己的专业度,确保每一次会见都能起到应有的效果。罪名分析的方法主要三点:首先,查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对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有清楚的认识;其次,查立案、量刑标准,对案情的严重性心中有数;再次,查相关案例及理论文章细致分析主流学说和罪名辩点。

3.准备提纲

由于看守所一般比较偏远,基于时间成本考虑,提前准备会见提纲有利于提升会见效率和办案质量。辩护人应据家属陈述的案件事实,提前研究案件中的重点和难点准备发问内容要点,避免遗忘重点问题,导致不必要的重复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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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见障碍排除

1.看守所拒绝会见

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同时,辩护人还应结合本地关于辩护人会见的规定和会议纪要,积极争取合法的执业权利。

2.与侦查人员提审冲突

实践中,有些看守所(如余杭区看守所)在辩护人初次会见时,会通知承办民警。如果民警有需要,则以公安机关已经预约了提审为借口拒绝辩护人立即会见,要求辩护人重新安排时间。以杭州市为例,此时我们可以根据杭州市《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会见看守所在押人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办案机关提审与律师会见时间发生冲突时,看守所应及时协调,按照受理(包括预约)时间先后安排会见或提审来争取会见权利。

3.能否使用提审室

随着黑社会案件等各种运动时打击的蓬勃开展,看守所关押率居高不下,因各看守所律师会见室的数量有限,导致会见安排困难。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除案情简单且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会见外,笔者还是建议大家尽量少用讯问室,因为无法确定每个看守所客观上是否一定拆除了监听设备,监听虽系违法,其内容不能作为指控辩护人违规、犯罪的证据,但完全可用作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调查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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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有效会见

1.建立信任

建立信任的意义在于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中获取真实的案情,在此基础上才能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大部分案件当事人都是第一次被刑事追究和羁押,短时间内防范心理较重,辩护人友好地自我介绍并传递名片,讲述其家属委托的缘由及良好的信任关系,同时通过对所涉案情进行专业的分析,取得当事人信任。

2.了解侦查进程

辩护人于会见第一时间切忌被动听取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流水账式描述案情,建议先认真询问犯罪嫌疑人已接受讯问的次数、时间、地点,了解侦查机关对案情的侦查进度及有无明显的非法取证情况。然后,尽可能地让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忆侦查人员讯问的问题及其回答内容,尤其是定案关键问题更是要不厌其烦地让犯罪嫌疑人回忆清楚,追问当时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其实际供述内容的差异。对有经验的辩护人而言,结合上述问题与答案,很容易反推出侦查人员目前掌握的证据概况,预判案件下一步的走向,以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

3.交流的艺术

一般侦查阶段辩护人了解的案情极为有限,故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情交流千万不可过于自信地武断预判,因为此时证据尚处不断变化中。同时,辩护人千万不要直接教授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怎么回答侦查人员讯问、引导其虚假供述,合理的做法是通过阐释法律规定与本案已知事实的关系,结合证据的认定规则与方法,让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清其每一句话的刑法意义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真正为其提供有效且专业的法律指引与帮助。

4.核实证据

由于《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中一些辩护律师向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的方式和做法也不尽相同。笔者结合自身经验,建议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阅卷后,对于客观无法改变的证据如物证及其照片、现场勘察笔录等可直接向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示,对可能导致串供的相关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应结合不同情况加以具体操作,如与核心事实无关的辅助性事实可直接阅读加以核实,核心事实可通过设置有限问题发问的方式侧面了解相关证据的真实性。

5.告知权利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刑事会见除了解案情、解释法律、分析案件外,辩护人切记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具体来说,要告知其如何应对非法取证,如对讯问笔录其有权逐字逐句地阅看,对与自己所讲不一致的地方有权修改,在保证供述与笔录一致时才能签字按手印,不然可能将自己陷入非常不利的境地。如果侦查人员强迫、威胁犯罪嫌疑人违心地在不真实的笔录上签字,一定要大声地把自己的不满与抗议说出来,让同步录音录像记录下违法讯问情况或坚决拒绝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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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见后的工作

1.及时与家属沟通

会见后,辩护人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可能刑罚,具备的情节等有了初步的认识,就要及时与家属进行有效的沟通。但沟通是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不能对案情做过度乐观的预计,因为此时我们掌握的情况有限,当事人也可能对辩护人进行了隐瞒,要给家属信心但是话不能说满;第二,涉及到可能串供的情形,比方说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供述的同案犯情况等,此时若尚有同案犯未归案可能导致串供,辩护人应在沟通中防范风险;第三,涉及赃款赃物的去向和隐匿的账户、地点等,辩护人若如实相告可能导致侦查机关无法追回赃款,最终造成执业风险;第四,家属某些与案件事实相关的问题与指示不能轻易传话,容易导致犯罪的继续进行或者家属协助毁灭重要证据,辩护人承担无端的执业风险。

2.与侦查机关及时沟通

会见后应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案情,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及的自首、退赃等情节请求侦查机关予以认定,其无主观故意的情况及时向侦查机关阐明,对其的行为不符合特定犯罪构成向侦查机关陈述。但对某些可能影响证据合法性的程序问题和证据缺陷,不建议辩护人轻易向侦查机关披露,因为在能够补证的情况下,上述行为易为侦查人员修补证据体系或对非法获取的证据提供了补证方向。

3.及时取证

取证有风险,操作需谨慎。但刑事辩护中,某些特殊案件又不得不勇于取证,否则辩护人是不称职的。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满犯罪年龄或者主体不适格,可大胆取证并第一时间向侦查机关提出。其他证据,辩护人应以客观性为原则,实事求是地获取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切不可伪造证据。具体来说,取证应由两名律师进行,同时建议对取证全程录音录像,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规避风险。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向被害人取证应提前取得检察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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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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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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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艺律师



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法律硕士


执业后,参与杭州保姆纵火案,作为辩护人办理了多起成功获得取保候审、无罪案件,深受委托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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