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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错案由,稳赢的案子也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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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 文 | 常东岳  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

                            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事务部主任

编 辑 丁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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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代理这么一个案子:原告是一家做车辆抵押贷业务的公司,被告是公司的股东之一。原告一直用被告的银行卡作为公司放贷用,期间被告的银行卡密码、U盾等都交给原告公司的财务掌管使用。后原被告交恶,被告将本来由原告使用的银行卡挂失冻结,致使原告对该卡内的金额失去控制。原告遂以所有权确认纠纷的案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银行卡内的金额归原告所有,同时提供了一大摞证据证明该银行卡之前一直由原告在控制使用。该案中,我是被告的代理人。


本案的客观事实部分原被告并无争议,案涉被告名下银行卡确实由原告在使用。从原告角度分析,卡里的钱一直由原告控制使用,也确实是原告的钱,当然有权利拿回啊。相信原告聘请律师打这个官司时候一定是有足够的信心胜诉的。但是,在客观事实基本无争议的情况下,如何转化成法律事实,以获得判决支持,就涉及到诉讼策略选择层面的专业问题,就大有学问了:


原告选择所有权确认纠纷诉讼是否适当?

百科中对所有权的界定是“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在最高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所有权确认纠纷的上级案由为确权保护纠纷,即所有权确认纠纷解决的是物权的那些事儿。那么,问题来了,银行卡内的金额属于物权的范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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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种类由法律规定。在物权法中,物权一个重要的属性就是特定物。而银行卡内的金额,则属于货币的范畴,属于种类物。

货币的占有与所有遵循“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具体体现为:


  1. 货币占有的取得就视为货币所有权的取得,货币占有的丧失即视为货币所有权的丧失。

  2. 货币一旦交付,将会发生所有权的移转。即使是接受无行为能力人交付的货币,货币所有权也发生移转。因此,以货币作为借贷、保管等合同的标的,一旦一方向另一方交付货币,则将发生货币所有权的移转。

  3. 货币在发生占有移转以后,货币的所有人只能请求对方返还一定数额的钱款,而不能够根据物权请求权要求确认货币的所有权归请求人所有。


结合以上的分析可见,本案中原告起诉的策略其实是错误的,错误在于没有意识到银行卡内的金额作为种类物根本不属于物权范畴,没办法通过所有权确认之诉来解决,即没有法律依据支撑其诉请。等待原告的,只可能是驳回其诉讼请求这一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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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原告正确的诉讼策略应该是怎样哪?就本案来讲,鉴于原被告之间就由原告使用被告银行卡的客观事实原告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根据请求权基础理论,原告完全可以基于债权上请求权,起诉返还不当得利或者以其他合适的方式来主张权利。

同为律师,我很清楚原告的诉讼策略一定不是原告自己制定的,造成这样的不利后果,一定脱不开律师的干系。这件案子对我也是一个提醒,作为律师,确实需要常常反省在给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给到的建议是否正确,做出的判断是否专业;确实需要生命不息,学习不止;确实需要始终怀着匠心,雕琢自己的专业技能,确保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始终做出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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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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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东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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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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