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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当事人”傻傻分不清

小心“废柴女律师”林星然带你入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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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 文 | 范丹丹  律匠律师事务所家族财富法律部主任


 编 辑 | 丁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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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是相对比较薄弱的,当事人在咨询律师的时候也经常会得到律师这样的答复“证人证言作用不大”。然而,相对于证人证言有时候还能发挥些作用,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证明力简直可以忽略。所以,在诉讼中,对证人还是当事人的身份这个最基础的问题一定要弄清楚,以免闹出个大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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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晨跑时间看半个小时电视的奋进女律师(也就是作者)刚结束一部虐心电视剧“香蜜”。听说最近有一部热播剧叫《没有秘密的你》,讲的是拥有“读心术”的高能少年江夏和“废柴女律师”林星然上演的一场爱和守护的动人故事。


奋进的女律师打算观摩观摩这个“废柴女律师”的人生进路 ,这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啊。法律问题一个一个出,这不仅是个“废柴女律师”剧,还是一部“法盲剧”啊。果然是学历史的不能看历史剧,学法律的不能看律政剧。


今天,我们就谈谈其中的一个问题:剧中的李佳儿是当事人还是证人,她的陈述会成为案件成败的关键因素么?


剧情简介


李佳儿失足坠楼,所有的人都怀疑是赵美彬所为。林星然作为被告赵美彬的代理律师,顾思语是原告李佳儿主张赔偿民事案件的代理律师。


第一次开庭,因为林星然合理质疑原告方证人贾仲基的证人证言,所以顾思语申请中止庭审,并申请当事人李佳儿即原告本人“亲自出庭作证”。第二次开庭,原告李佳儿坐在轮椅上出庭作证,被问及凶手是谁时,李佳儿犹豫了很久,最后将手指向了被告赵美彬。然后林星然就出现了一副“愕然”、“惶恐”、“难以置信”、“大难临头”的表情。然而,这实在不该是一个律师应该有的表情。


那么李佳儿说的话到底能起多大的作用呢?且听作者解析。


法律解析


一、 证人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上属于不同的主体类型


民事诉讼当事人,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学上,当事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则仅指原告和被告。在我们的电视剧中,李佳儿与赵美彬就属于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是可以全程参加庭审,在法庭开庭时候所处的位置就在原、被告的座位席上,而不是站在法庭中央被询问的地方。


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在诉讼程序中,证人只有经法官允许才能出庭,并且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只能在证人陈述证言的时间段出现在法庭。


二、证人证言与当事人陈述属于不同类别的证据类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类型有八种,分别为: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即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分属于不同的证据类型。

 

三、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在民事诉讼中非常薄弱


(一)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非常薄弱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证据证明力非常低。很多法官甚至是非常主观的排斥它,在未经询问时就已经将他排除在了有效证据之外。法官更相信的是书证,会认为证人证言的主观成分过多,不可控成分过多,虚假盖然性太高 。所以一个案件中,若只有证人证言属于主要证据的,往往有可能得不到法官的支持。


 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96号刘婧诉王昊、江苏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就提出:人证属于言词证据,有易变的特点,证人或者当事人事后关于案件情节的描述,存在根据利害关系重新取舍的可能,故在没有其他种类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对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正确


注:笔者分析的只是在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在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往往能发挥重大的证据效力,这也有可能与刑事诉讼中伪证罪有直接的关系,因为在刑事诉讼中做伪证是要承担较为严重的刑事责任的,所以法律的威慑力较大;并且,在刑事案件中一般都是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时做证人笔录,公安机关的介入也加大了证人陈述时的严肃性与可靠性。

 

(二)哪些类型的证人证言不太可能被采信


1.非亲眼所见

2.证人证言与当事人所提交的其他书面证据不一致时 

3.存在前后矛盾、反复的证人证言

4.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5.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言 

6.单位出具的证言,无法核实来源及真实性的

7.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当然,上述内容的4、5、7,法律的规定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话还是能被采信作为证据适用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有其他证据佐证,其证明力也非常小。 


(三)哪些证人证言被采信可能性大


1.法院依职权调查形成的证人证言,即使被调查人未出庭,但所作的陈述作为补强证据与案件其他的相关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作为确认案件事实的证据。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对阜康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明成所做《调查笔录》、二审法院到达州银监局调查的《咨询笔录》。关于在沈明成未到庭的情形下形成的《调查笔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二审法院并未将沈明成的证言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是作为补强证据与阜康公司的工商登记、中国农业银行达州市分行文件、华西药业在诉讼中的陈述、涉案资金流转的相关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确认本案事实并无不当。因本案争议涉及到银行业务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二审法院到达州银监局进行调查咨询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从《咨询笔录》的内容看被咨询人的陈述前后并不矛盾,被咨询人亦在笔录上签字确认,法院的调查咨询程序合法。

大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4期。

 

2.证人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但其出具的证言不利于申请该证人一方出庭的,其可信度较高。


◎ 案例: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证人宗芹出具证言称,在收取保险费时误以为刘继是农民而未询问其职业,涉案保险卡系保险代理公司根据业务员对被保险人职业状况的陈述代为激活,后又交付给刘继的内容,鉴于宗芹作为向刘继销售被告阳光人保保险业务的经办人,与阳光人保有利害关系,其出具的不利于阳光人保的证言可信度较高,且阳光人保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保险卡由刘继自己激活,亦未能举证证明在收取保险费时对刘继的职业提出了书面询问,故可以认定阳光人保未能全面履行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

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


四、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大小


如果说证人证言有时候结合其他书证还存在被采信的可能性的话,当事人对己有利的陈述内容的证明力几乎可以被忽视。如果一个当事人来委托律师具体的案件,当其陈述一项内容的时候,律师都会紧接着提出一个疑问:“你说的内容可有证据?”很多时候,法律人的内心是不把当事人的陈述当做证据的。因为从人性的角度出发,每个当事人都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观点陈述,在任何一个外人看来,当事人的陈述很难会完全从客观真实的角度出发。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仅有当事人陈述,是绝对不可能得到法官的支持的。

 

结 论


回到我们的电视剧,可以这么说,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李佳儿这个“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根本不是案件压倒性的证据。林星然在听到李佳儿陈述内容时的表情实在有违一个律师应该有的基本执业素养。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 普通案例1篇 )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结束语


该部剧中很多内容都与法律存在严重的不一致,关于李佳儿案件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1.按照我国刑事相关法律的规定,满16周岁就属于完全的刑事责任主体;14-16周岁是部分刑事责任主体。也就是说年满16周岁,就与所有成年人承担相同的刑事责任,而不是案件中的18周岁以内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2.伪证罪是在刑事诉讼中做伪证才会触犯的罪名,在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证人陈述不存在伪证罪一说。


这部剧真的很法盲,作为一名负责任的奋进女律师,曾经的女法官,非常慎重的告知各位观众,把这部剧当做爱情娱乐剧娱乐便好。若真遇到了法律问题,还是应当要去咨询专业的律师,千万别被废柴女律师带进沟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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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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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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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丹丹律师



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家族财富法律部主任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学士
浙江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办事认真仔细,善于沟通协调,能敏锐抓取法律矛盾焦点。
曾担任集团公司诉讼中心总监,兼任旗下子公司法务总监,负责组建法务团队,建立并落实诉讼、合同档案管理办法,筹建不良资产尽调小组等。
服务过的单位包括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电联集团、杭州筑金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健风大厦、杭州常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明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增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汇欣科技有限公司、南望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

尤其擅长办理婚姻家庭、建筑房地产、侵权责任等各类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尽职调查、不良资产处置等非诉法律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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