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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规则的“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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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 文 | 常东岳  律匠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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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也叫财产保全,是指案件在法院审理中作出判决前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由原告申请然后法院依职权审查决定是否对申请财产作出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保护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等。对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也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理论层面诉讼保全并不高深并不疑难,实务中诉讼保全的常规用途法律人基本都很熟悉,但是怎么用出妙处,则是大有学问了:

01

可以实现快速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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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法院案多人少情况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缓解,员额制推行以后,诉前调解制度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诉前调解制度本意是为了避免诉累促进矛盾化解,但是实际上被各法院明里暗里作为延长审限的砝码在用。很多法院诉前调解环节一放就是三个月以上,实际上根本没有组织有效调解,催促尽快立案,回复就是要排队等。个别地区的法院,会在诉调阶段直接安排证据交换质证并初步调查事实,以代替庭审中的事实调查环节,交换质证完成以后才会通知一个正式的开庭时间然后正式把案件立案,走一下确认证据质证及初步调查事实时的陈述视为庭审陈述的流程,再直接进入辩论环节。

总之,诉前调解绝对是一个被玩坏了的制度,法院利用诉调为借口迟迟不予立案,给原告方和律师带来很大诉累和压力。但是,如果在立案同时申请了诉讼保全,则大多数法院都会省去诉调环节直接立案。

02

可以不战而屈人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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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的诉讼保全,并不是如今的样子。曾经的诉讼保全,如果申请保全了对方的对公账户,对方的对公账户会变成只能入账不能出账的;曾经的诉讼保全,如果对方账户被保全这事儿被银行知道,是会不给放贷款的;曾经的诉讼保全,如果对方正在融资,是有很大概率因为被保全而导致融资失败的。

现在的诉讼保全,哪怕只是在诉讼金额范围内冻结金额并不影响金额之外的资金使用,对很多重视声誉的企业来说,还是会选择尽可能快的解决问题来尽快解除保全。

所以,如果遇到爱惜商誉的对手,诉讼保全措施在很多案件中是可以实现不战而屈人之兵,化解矛盾于庭外的效果的。

03

可以破坏性的打击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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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如战场,也讲究以正合以奇胜。在特定的时间或特定的案件类型中,申请诉讼保全会起到出其不意的效果,能够破坏性的打击对手。

曾处理过这么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在春节放假前一个多月突然向法院申请保全了建筑公司的全部银行账户,导致建筑公司原计划要在春节前支付的材料款、人工费等无法如约支付,被拉横幅讨薪,并因此被取消了一个政府项目的竞标资格。在这个案件中,因为对方申请保全的时间选择,催生了连锁反应,导致建筑公司损失巨大,又有苦难言。

特定案件中,对被告申请行为保全,即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前禁止被告做某种行为,往往会产生毁灭性的打击效果。最典型的就是在与违约网络主播之间的诉讼中,对违约主播申请行为保全,在诉讼期间禁播。

要知道,网络主播之所以有价值就在于其有庞大的粉丝群并能通过持续不断的直播吸引更多粉丝,一旦被禁止主播,严重掉粉直至被后浪拍死被淘汰出局,是大概率事件。当然,行为保全因为涉及人身权利,在实务中争议很大,属于非常规的诉讼保全措施,能推动法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都是大神,能常人之所不能。

但是,这么使用诉讼保全真的好吗?不客气的说,诉讼保全的这些“妙用”,实际上并不妙,反而意味着司法过程中BUG还是太多:如果法院能够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正常立案而不是拿诉调制度来拖延,这种“妙用”将再无市场;如果不是法院在裁决是否同意保全时候或者过分机械或者过分随意,诉讼保全规则也不至于被用于实现非常利益;如果不是法院始终不能解决执行难,当下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已经成为常态,相信也不会那么多案子都申请诉讼保全。

从这个角度分析,诉讼保全的这些妙用真心不妙。事实上,相比较妙用诉讼保全规则,当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足够高的时候,诉讼保全规则的利用会更加回归立法本义。毕竟,相比妙用规则,更多的法律人还是对透明高效公正的司法环境更加心怀期待。



以 上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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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东岳律师



律匠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

先后在浙江律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法务部总裁,并以创始合伙人的身份先后成立上海***(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
 
曾参与制定《衢州中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会议纪要》,起草汇编《衢州市两级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探讨》、《衢州市两级法院建筑业行业协会、房地产业行业协会、保险业行业协会联合协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等指导性文件,在《法律适用》《人民法院报》《浙江法制报》《今日早报》《浙江法制工人报》《衢州日报》吴晓波频道等杂志媒体发表论文案例时评多篇。
擅长领域: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建筑房地产、家族财富传承、公司法务管理尤其互联网公司相关法律事务。

联系方式:17706511215(微信同号)1770651121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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