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律匠学院
撰 文 | 陈青霖
— ▼ —
P2P网络借贷是依托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新型金融业务,是“互联网+借贷”的产物,是一种个体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达成借贷交易的新型互联网借贷模式,主要有单纯中介型模式和复合中介型两种模式。
主要的法律纠纷有:
第一,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纠纷。这种纠纷主要出现在单纯中介型模式当中,出借人与借款人通过网贷平台签订借款协议,网贷平台提供居间服务,相当于出借人与借款人自行交易,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风险由出借人承担,与网络贷款平台无关。
第二,出借人与P2P公司之间的纠纷。这种纠纷主要出现在复合中介型模式中,P2P公司将现有资金先行出借给借款人做成理财产品,吸引出借人购买,出借人购买后P2P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出借人,借款人归还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时,P2P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将欠款补足,此时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平台,当P2P公司坏账大规模爆发,出借人与P2P公司产生纠纷。
第三,网贷平台与借款人之间的纠纷。这种纠纷同样主要出现在复合中介型模式中,如上所述,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P2P公司用自有保证金归还借款,此时出借人将其债权转让给P2P公司,P2P公司与借款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由P2P公司追回,由此产生纠纷。
(一)P2P网络借贷纠纷能否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三)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中第三项规定了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
赵萌与深圳市汇盈飞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本案争议的借款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均在互联网上完成,属上述第三项规定中的情形,应当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但王云长与王加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这里的“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特指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订立的借款合同,并不包含网络借贷平台,互联网法院也不受理借贷纠纷,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该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认为《规定》仅限定于与金融机构、小额借贷公司签订合同,并不包含P2P网络借贷平台,互联网法院不受理P2P借贷纠纷。综上所述,P2P网络借贷纠纷不能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二)P2P网络借贷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P2P网络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由此可得上述三种类型借款纠纷的管辖:
单纯中介型模式中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纠纷,由借款人住所地或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故在这种模式中,该借款纠纷可由借款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可由出借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复合中介型模式中出借人与P2P公司之间的纠纷,此种类型中出借人与P2P公司是担保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此类案件由P2P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复合中介型模式中P2P公司与借款人之间的纠纷,此模式中,P2P公司通过受让出借人债权,成为了适格原告,其管辖与单纯中介型模式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借款纠纷相同,为借款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合同履行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此时P2P公司为接受货币一方,因此可由P2P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P2P网络借贷具有参与主体广泛性、交易方式灵活性等特点,且互联网具有虚拟性,导致产生纠纷时难以确定管辖,由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严格审查机制
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性,许多借款人虚构身份或假借他人身份向P2P公司借款,引起纠纷时,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因此需要严格审查机制,P2P公司在借款人申请借款时严格核对个人身份信息。
(二)完善个人征信
除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信息外,P2P公司应当对借款人的个人信用进行分析,对个人信用差的借款人作出不予借款的决定,减少诉讼风险。
(三)约定协议管辖
由于P2P网络借贷参与主体广泛性,借款人分布在全国各地,有些地方与P2P公司所在地距离较远,P2P网络借贷交易方式又具有灵活性,因此P2P公司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协议管辖。
在互联网发展快速的时代,P2P案件呈现集中爆发的趋势,选择管辖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有重大作用,因此需谨慎选择。当网络借贷合同中约定协议管辖,且协议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时,优先适用协议管辖;没有约定协议管辖,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出借人住所地或P2P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参考文献:
1.(2019)京0106民初21240号民事裁定书;
2.(2019)粤01民辖61号民事裁定书;
3.胡什浩、何帆、李承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N].人民法院报.2018年9月8日第4版。
▽
以 上
律师介绍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曾在检察院及律所实习,对刑事及民商事领域具有浓厚兴趣,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通过法考,具备体系化的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