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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地下钱庄”犯罪问题研究(一):基础性知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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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 文 | 徐匡文  刑民交叉法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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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地下钱庄”问题由来已久,也久禁不绝。但与其关联的违法犯罪活动却一直严峻复杂,涉案数量和地区均呈扩大态势,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对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也构成重大威胁。2019年1月31日,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2月28日,公安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打击治理跨境赌博工作,明确提出要“深挖打击一批为跨境赌博等犯罪提供资金结算的‘地下钱庄’和网络支付平台”。《解释》和专题会议彰显了我国依法严厉打击涉“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的态度和决心。鉴此,笔者有意识地搜集、阅读有关材料,并尝试分四个部分梳理“地下钱庄”相关知识和法律问题,希望对同为志趣者有所帮助,也与同行探讨。本文为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地下钱庄”基础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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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何为“地下钱庄”?这一术语首先源自中国古语,目前法律和学术界尚未对其进行准确定义(或定义不尽相同),因而地下钱庄本身还不是一个确定的、规范的法律概念。从文义上解读,“地下”,即灰色,代表非法性。“钱庄”,则是在旧中国具有信用的金融组织,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发行专票等,与当代银行机构功能相似。“地下”+“钱庄”,顾名思义,就是非法的金融组织。这里可参考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反洗钱报告》关于“地下钱庄”的论述,它认为,“地下钱庄”是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利用或者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结算网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国(境)资金结算、资金存贷等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实际在现实生活中,个人或个体户也可运营“地下钱庄”,发挥同样功能,只是规模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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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地下钱庄”功能不少,类别多样,根据其经营业务的不同,大致可分为四类:


1.结算型。这种类型主要是指通过设立空壳公司,采取网银转账等方式协助他人将对公账户非法转移到对私账户、套取现金等进行非法支付结算。根据司法实践,又将此分为三种情形:一是虚构支付结算,即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随着经济形态不断发展,虚构方式也随之多样化,比如虚构股权增资、投资及转让,虚构履约担保、基金合伙企业等形式。二是公转私,套取现金,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比如,境外刷卡提现模式。三是支票套现,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俗称“支票串现金”。如票据兑现。

2. 汇兑型。包括境内直接兑换和跨境汇款。其中跨境汇款又有两种方式,一是传统的现金过境,比如水客携带(批量)和偷渡(走私);二是较为流行的资金对冲,又称“对敲”。“对敲”模式下,客户资金无需发生物理上的境内外转移,即可实现跨境转移资金的目的。详细而言就是,地下钱庄先在境内通过其所控制的账户收取客户人民币,然后指使境外合作分庄(或控制账户)将外汇资金划至客户指定的境外账户上;相反,境内客户需要兑换人民币时,地下钱庄让客户先在境外将对应外汇划入其控制的境外账户,后在境内通过其控制的账户支付人民币。这样境内和境外两条资金流动体系,各自完成人民币和外币的系统循环,实现跨境汇款。

另还有完全中介服务模式,即境内外客户各自提供对应账户,在“地下钱庄”的指导下各自向对方指定账户转入相应人民币和外币,实现汇兑。这样实际资金也未跨境流转,同样实现客户的资金跨境转移目的。

当然,“对敲”方式很难实现每一笔资金链条的收支平衡,因此地下钱庄一般会定期轧差结算。

3. 存贷型。以非法吸收存款、非法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多为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吸纳民间闲散资金,又高息向中小企业、普通民众放贷,从中赚取利差。

4. 洗钱型。通过“地下钱庄”将贪污受贿、走私、毒品等犯罪分子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资金移至境外,掩盖犯罪事实,洗白非法所得。需要说明的是,这里不仅限于洗钱罪中规定的七种上游犯罪所得,其他违法犯罪所得亦属该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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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钱庄”与洗钱的关系


不少人误将地下钱庄等同于洗钱,其实二者既有区别又存在关联。首先,地下钱庄是我国洗钱特别是跨境洗钱的主要渠道之一,但并非所有的地下钱庄都涉及洗钱(实践中因取证难,地下钱庄参与洗钱也很难侦破),也不是所有的洗钱都通过地下钱庄进行。其次,地下钱庄为洗钱上游犯罪提供渠道支持,助长了上游犯罪势头;洗钱活动为地下钱庄带来了丰厚的非法收益,两者形成恶性互动。同时,反洗钱的查处机制,能为打击地下钱庄提供有力的情报基础;反过来通过打击地下钱庄所取得的成果,又有利于反洗钱工作机制的建立,双方互为良性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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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因及特征分析


地下钱庄长期存在确有其因,一方面是外因诸如金融制度、监管制度以及经济发展模式等,另一方面是内因,主要是其自身特点,比如,交易灵活便捷,运转速度快,特别是帮助客户洗钱、汇兑时;流程简单,周期短,效率高。还有隐蔽性强,资金不易查明,侦查难度大;利润空间大,运营成本较低等。这些综合因素导致地下钱庄久禁不绝,越发猖獗,且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逐渐呈现出科技化、智能化、组织化以及规模化趋势。


以上简单梳理,或利于律师对涉“地下钱庄”犯罪问题熟悉和研究,也为办理该类案件提供知识储备。



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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