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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作为刑法激励机制在我国的适用

一、企业合规适用的主体


合规是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国家标准委员会《合规管理体系指南》(ISO19600:2004)中对组织的定义是为实现目标,由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构成自身功能的一个人或一组人。组织的概念包括但不限于:个体经营者、公司、集团、商行、企事业单位、权力机构、合伙企业、慈善机构或研究机构,或上述组织的部分或组合,无论是否为法人组织,公有的或私有的。


二、企业合规的维度


从2008年西门子事件以来,我国企业开始重视企业合规管理,相关的国家部委也出台了合规管理操作指引或操作指南,并且确定了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试点企业。从目前企业合规的全球发展趋势来看,企业合规有四个维度:作为企业治理方式的合规、作为行政监管机制的合规、作为刑法激励机制的合规、作为解除国际组织制裁激励机制的合规。


三、合规作为刑法激励机制的起源


20世纪90年代,美国率先引入了企业合规机制,并且确立了暂缓起诉协议制度(DPA)和不起诉协议制度(NPA)。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根据其建立了合规计划的情况来决定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并通过建立考验期,责令企业建立或完善合规计划、责令企业缴纳高额罚款,在考验期结束后,通过评估,企业建立并实施了有效的合规计划,则涉案企业可以换取考验期结束后的撤销起诉。


据余永定教授的研究表明:2009年至2015年7月,美国监管机构对在美经营的银行罚款1610亿美元;在反洗钱方面,法国巴黎银行被处以90亿美元的巨额罚款,汇丰银行19.2亿美元,德意志商业银行17亿美元,渣打银行先后被处以10亿美元的罚款。2014年,丰田公司因汽车设计缺陷的和解金高达2亿美元。而这些巨额罚款,几乎都是美国监管机构通过与涉案企业达成暂缓起诉协议或者不起诉协议来收取的。同时,涉案企业在缴纳巨额罚款的同时,均承诺建立或者完善合规计划,最终在合规计划被评估为有效的前提下,监管机构作出撤销起诉的决定。


那么美国将合规作为不起诉或暂缓起诉的前提条件是什么?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1999年美国联邦司法部发布了《企业诉讼指南》,其中明确检察官在决定对企业起诉时考虑的因素:一是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二是公司内部违法违规行为的普遍性;三是该公司的类似行为历史;四是公司发现犯罪行为的及时性、自觉性,对调查人员的配合程度;五是公司是否建立了合规计划,该合规计划是否完备;六是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七是有无附带的不良后果,包括对无罪股东、员工造成的损失;八是可用的补救措施是否妥善。其中二、五、六就属于企业合规问题,涉案企业是否建立合规计划、存在的合规风险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而这些都是建立企业合规管理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


从前述内容可以看出,仅仅是有一份书面的合规计划,并不足以成为检查机关不起诉或者暂缓起诉的依据,美国联邦司法部强调合规计划的有效性,也就是只有企业制定的合规计划在被评估为有效的前提下,才可能成为不起诉或者暂缓起诉的依据。


四、企业合规作为刑法激励机制在我国的适用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主要是针对作为刑法激励机制的合规。


该意见的发布意味着企业合规的刑法激励机制在我国正式拉开序幕。笔者从意见的内容来分析在我国企业合规作为刑法激励机制适用主体、条件、范围。


(一)适用主体、范围


意见第三条 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二)适用条件


意见第四条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指导意见:


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


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


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三)不适用企业合规的情形


意见第五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


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


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五、企业为什么要开展合规管理


2021年5月21日,浙江首例企业合规法律监督案公开听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邀请相关行政职能部门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合规第三方监管人、工商联代表等各界人士参加该听证会。2020年10月,永康市检察院被确定为全省企业合规法律监督工作试点单位,先后出台了《关于企业合规法律监督的实施办法》《关于共同推进企业合规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同年11月,该院受理了一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经过评估后,该院向企业发出了《企业合规法律监督意见书》。经过六个月的合规考察期,该企业通过开展合规建设,企业销售和税收同期都有增长,最终听证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对该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以上案例均是通过开展合规监管,企业在规定的考察期内建立合规计划并实施,考察期结束,经检察院评估为有效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由此可见,企业合规管理不仅仅是从公司治理层面来改变或者改善公司原有的治理结构,而是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从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应对全方位的管理企业合规风险并及时应对,由此来降低、减少企业面临的民事、行政和刑事风险。同时,通过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可以在企业面临行政处罚、或者刑法处罚的时候争取宽大处理。


从现有制度和企业合规的发展趋势来看,合规不仅是企业发展的基石,还是企业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治理手段,更是刑法执法机构对企业进行激励的重要机制。


参考文献:


【美】瑞恩.D麦克康奈尔、杰依.马丁、夏洛特.西蒙:《“事前规划”抑或“事后处罚”:合规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万方译,载李本灿编译:《合规与刑法:全球视野的考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45页以下。